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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解释怎么规定的

时间: 2023-01-21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有专门规定,具体的一些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主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业性比较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

  1、申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合议和一次裁决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应当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各方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时,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间内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与裁决

  技术合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仲裁,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仲裁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合同仲裁可以公开进行。

  4、执行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负有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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