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技术合同认定规定有哪些 青岛技术合同认定有哪些规定
青岛技术合同认定实施的是《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才有效。
技术合同认定由受托方进行吗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一般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法律只是要求去当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进行申请,不一定是要由受托方进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