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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怎样的 级别管辖异议的审查是怎样的程序

时间: 2023-01-21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这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对申请人提起职能管辖权异议的,不涉及到法院的,正在进行管辖的侦查机关将此异议移交同级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同级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为了保证诉讼的及时性,防止诉讼的过分拖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保证诉讼的效率,认可并决定移送案件或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应该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上诉。而且同级法院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必须履行特定的手续。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为

  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2、法院受理并审查;

  3、作出裁定;

  4、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5、等待上诉裁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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