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否可以采取质押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质押交付是否可以使用占有改定
不可以采取质押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肯定观念交付可以设立质权,但排除了占有改定,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质权交付的方式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