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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分立企业的税务怎么处理

时间: 2023-01-18

  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分立企业的税务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方法

  1、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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