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比例 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所遭受损失的30%,其他没有规定,双方协谈即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超过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1、司法酌增。《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一分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对比《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酌增规则。
2、司法酌减。《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第二分句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比《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协调实质正义、个案公平,平衡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之间的关系。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主义,若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