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有哪些
根据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此之外还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安全原则(即合理避让原则)、结果责任原则以及四不放过原则等。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交通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有哪些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这一条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定要秉持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调查清楚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为了求快而敷衍了事,在严格分析清楚造成事故各要素的因果关系之后才做出结论,坚决对人民负责。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刑罚惩罚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到底。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我们需要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该原则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安全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防范交通事故事件的发生。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与责任性的特点。能够合理减少由于同一原因造成相同交通事故伤情的发生,对于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运行有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交通事故中的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1)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2)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