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作抗辩依据有什么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几级
交通事故参与度赔偿的法律依据既有损伤又有疾病的情况下,疾病没有起作用的按照100%赔偿;如果疾病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的赔偿在70%至90%之间;如果两者造成后果影响一样赔偿在40%到60%之间;如果都是由疾病引起的情况下,那么不做任何的赔偿;具体怎么赔偿需要做鉴定。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时间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其本质是损伤疾病发生的比例,是以损伤为前提。损伤参与度的问题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赔偿纠纷中,赔偿义务人以此为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几级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损伤参与度评定基本原则
1、伤病吸收原则
判断依据:如果没有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2、医疗过失原则
判断依据:对明显存在,且加重了伤者的残疾程度的医疗过失,在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书中应明确指出“医疗因素(或医疗缺陷)作用的程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