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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1-17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圳违章停车罚款标准

  深圳交警对深圳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实施分档处罚。

  1、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2)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3)深圳交警局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深圳各区交通繁忙路段范围一览违停将处罚500元

  2、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3)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场、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允许上下人员,即停即走)、空港二道、空港六道、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航站四路,机场六道,机场道,机场七道。

  3、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4、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5、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深圳交警局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

  路边停车技巧

  1、路边停车一定要在停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蓝色实线框可以免费长时停车,蓝色虚线框和黄色虚线框可以临时停车,白色线框是收费停。

  2、临时停车时不要超过5分钟,电子眼抓拍违停时间在五分钟以内就不属于违章停车,五分钟以上就属于违章停车。

  法律依据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位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位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车位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使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在规定的允许停放时段内停放。

  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以免费停放。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收费票据。

  道路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道路停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道路停车位时为一次停车。

  收费时段内使用道路停车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车时应当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跨越免费停车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应当在下一收费时段计费前按照提示重新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车辆在免费时段内停放且连续停放至收费时段的,使用人应当在收费时段计费前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第十六条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选择预先缴费、事后缴费等方式缴纳。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实际时间,按照第十三条确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并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计算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提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人选择预先缴费方式的,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并按照拟停放时间预先缴纳费用。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余额退还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者选择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

  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扣费的,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次停车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二)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停车位停放;

  (四)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置有道路停车位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

  (二)未按照道路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及个人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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