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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2022年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时间: 2023-01-17

  为规范行车,条例(草案)已经在此前把三种违规行为“拉黑”:非急侵占应急车道、货车等占用小型客车道和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要处以200元罚款。条例二审稿再添新内容,把“违反规定超车”的处罚也首次写入法,同样处以200元的罚款。明确提出清障救援不能指定维修场所,否则罚2000到5000。

  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穿越中央隔离带;

  (二)不得在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三)从匝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四)从应急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应当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不得妨碍行车道内车辆的通行;

  (五)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当在行车道内等候或者依次通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驶入应急车道或者路肩。

  车辆通过隧道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进入隧道前注意观察交通信号,并开启灯光装置;

  (二)在隧道内依次通行,不得随意穿插、变道行驶;

  (三)除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外,隧道内严禁停车。

  高速公路隧道入口前方的限速标志应当按二十公里/小时速度级差设置。

  隧道群、特长隧道出口适当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限速标志。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可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三倍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入口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二千元

  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清障救援单位违法指定车辆维修场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二)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撤离现场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第五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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