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起诉吗 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
劳动者跟相关单位通过协调达成一致并下发了劳动仲裁调解书,但其中一方对于相关的调解书内容不服并起诉,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对于裁定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机关制作的,记明了申诉人和被诉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的一种法律文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写明;
1、申诉人、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3、协议的内容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4、申诉人、被诉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无反悔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的协议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