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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由谁来认定 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时间: 2023-01-17

  价格欺诈行为由我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来认定,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标价签、价目表价格、质量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举报,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举报电话12358,反馈到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后,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认定处理。价格欺诈行为还包括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等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7、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8、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等行为。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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