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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定 公司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时间: 2023-01-16

  公司诉讼管辖确定方式:1、系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管辖地

  与公司有关诉讼管辖地的确认,依据不同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管辖地:

  1、公司所在地专门管辖

  涉及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设立、解散等与公司组织行为有关的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因此管辖地列为公司所在地更加便利。公司所在地为公司主营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的登记地为公司所在地。

  2、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案由的,此类案件不涉及公司组织行为,更接近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需要按侵权之债来确定案件管辖地,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产生地。

  3、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管辖地

  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为合同之债

  如出让方主张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民诉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张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出让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受让方主张出让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股权转让合同的特征义务无疑为转让股权,特征义务指合同权利义务所具有的特征性,与其他合同相区别。同样是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出让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股权转让合同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下,出让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及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公司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但管辖地仍以上述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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