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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什么

时间: 2023-01-16

  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风俗习惯。2、第六条市、县(区、市)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3、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银川市未成年人家庭和学校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其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并及时给予指导。

  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接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生活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4、学校和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强、自律、自信,指导他们学习自我保护的技能,增强抵御各种灾害、伤害侵袭的意识和能力,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设立青少年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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