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是什么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1、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2、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工作,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安全行为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条例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健康有益的教育和保护。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医疗保健条件。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
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书刊、网络、声讯电话等媒介。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二)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
(三)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
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