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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什么

时间: 2023-01-16

  保护条例:1、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2、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四川省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纪律、法制以及文明礼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毁坏、侵占、挪用学校的校舍、设备和场地。

  第十五条学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拒绝按规定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就学,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的学籍。教师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娱乐和进行其他有益活动的时间。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正确、适时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滥收费用和罚款。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使学校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培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观念,艰苦朴素,勤劳勇敢,努力学习,奋发向上,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抵制不良倾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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