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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什么

时间: 2023-01-16

  1、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动员、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救灾、防洪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活动。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条例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其辍学;

  (三)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其他有益的社会交往活动;

  (四)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睡眠时间;

  (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流浪、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以及打架斗殴、吸毒、贩毒、卖淫、携带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等行为;

  (六)不得打骂、歧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

  (七)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订婚、结婚;

  (九)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良好的言行和方式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民族团结、民族政策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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