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哪些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山西省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条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二)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三)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四)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和健康的文体、社交活动;
(五)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饮酒、旷课、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
第九条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体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三)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者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
(四)允许、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允许、迫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六)放任、迫使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七)其他不履行监护、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18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及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并采取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未成年人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