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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如何处理

时间: 2023-01-16

  《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一):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如何处理

  法律对于未尽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对未成年人严加管教。这里说的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没有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明知未成年人染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不严加管教,应该制止而不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

  “训诫”,是指公安机关用口头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办法。在对其进行训诫时,一定要严肃地指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可能会导致的结果或造成的危害,让家长应当充分认识这个问题,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不再重犯。同时,应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加管教。

  “管教”,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加以必要的管理、教育和约束,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权利和义务,是因为未成年人年幼无知,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成人对其予以指导。尤其是对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和引导。

  “严加管教”与一般的管教不同。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监督、对其活动范围加以限制、教育他不与坏孩子交朋友、经常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等等。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不能一说严加管教,就随便体罚、变相体罚或打骂、虐待未成年人,滥用管教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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