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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时间: 2023-01-16

  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结构调整,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轮胎产业政策》,对轮胎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本准入条件包括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

  一、企业布局和规模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轮胎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有较好的水资源、环境容量、运输条件和三废处理条件。

  禁止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轮胎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的轮胎生产企业,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二)新建和改扩建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120万条以上。

  新建、改扩建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600万条以上。

  新建和改扩建载重、轻型载重汽车、轿车子午线轮胎混合型项目,单品种生产能力也必须达到上述要求。

  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机械轮胎(巨型工程机械轮胎除外)项目,一次形成生产能力应达到年产3万条以上。

  异地搬迁企业视同新建企业。

  二、工艺、质量和装备

  (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安全的绿色轮胎。

  (二)轮胎生产企业应设立或具有可稳定依托的轮胎研发创新机构。

  (三)轮胎生产企业应选用节能、环保型工艺设备,炼胶采用大容量密闭式炼胶机。

  (四)新建、改扩建轮胎项目鼓励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选用炼胶烟气收集治理技术、一次法混炼技术、充氮硫化技术、轮胎自动化成型及半部件大卷化技术、分压供蒸气技术等。

  (五)轮胎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备的轮胎质量检测设备,包括高速耐久(或耐久)试验机,强度、静负荷、脱圈阻力综合试验机,X光试验机,室内噪声测试设备,均匀性试验机,动平衡试验机,橡胶加工分析仪,门尼粘度试验机,硫变仪等。

  (六)轮胎产品应符合《轿车轮胎》GB9743、《载重汽车轮胎》GB9744、《工程机械轮胎》GB/T1190的相关标准,按规定必须开展强制性认证的轮胎产品,只有通过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七)汽车轮胎滚动阻力应符合《汽车轮胎滚动阻力限值》GB/T29042限值标准。

  (八)载重汽车轮胎按照GB9744规定的磨耗标志要求,进行定期翻新,并达到翻新轮胎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能源和资源消耗

  (一)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校准、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鼓励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轮胎生产企业能耗应满足《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49要求,并且要定期开展能效和资源消耗对标达标检查。现有企业应在2017年底前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达到轮胎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三)新建轮胎生产企业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7吨/吨轮胎产品,现有企业应低于8吨/吨轮胎产品。

  (四)新建轮胎生产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3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5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49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现有企业的橡胶消耗应满足: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54吨三胶/吨轮胎产品,轻型载重汽车子午线轮胎和轿车子午线轮胎低于0.46吨三胶/吨轮胎产品,工程机械轮胎低于0.51吨三胶/吨轮胎产品。

  (五)新建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7%。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高于9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5%。

  (六)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等途径,在2017年底前达到新建轮胎企业的新鲜水消耗、橡胶消耗、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水平。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现有、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通过审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制定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产。

  (三)现有轮胎生产装置环保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四)新建和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六、公告管理

  (一)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申请准入公告的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并编制《轮胎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企业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申请、初审、监督检查等。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负责填写核实意见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或完善申请材料;对符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三个月内,完成复核和查验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轮胎产业政策》(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与本准入条件规定不符的,以本准入条件为准。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轮胎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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