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什么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环境法中规定的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事故设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序、方式与期限,向法定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和其他行政当局呈报环境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范围和已采取的防治或防范对策等项内容的法律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有什么规定
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环境法中规定的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事故设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序、方式与期限,向法定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和其他行政当局呈报环境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范围和已采取的防治或防范对策等项内容的法律制度。
2、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电磁波辐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线等污染与公害因子的总称。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构成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全部外延对象。
3、各国均以立法明文确定防治对象即污染与公害因子,防治对象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