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三包中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各有的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