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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只看证据吗 劳动仲裁是不是只看证据

时间: 2023-01-16

  劳动仲裁不是只看证据,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等。如果提供不了证据,则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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