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真的是关到死吗? 无期徒刑是至死都在里面吗
犯罪情节严重、罪刑恶劣的罪犯,所犯之罪有无期徒刑的规定,法官会结合实际情节,判处无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基本上不会出现被关到死的情况。因为在罪犯服刑期间,其实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一旦无期徒刑罪犯被减刑,那么就是被减刑为有期徒刑,自然终有一天是可以出狱重见天日的。
无期徒刑具有的特点
(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二)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三)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