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被告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劳动仲裁出结果后被告不服怎么办
劳动仲裁被告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书,以及裁决结果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
诉讼流程怎么走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会视为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法院开庭审理后,会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将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法院即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