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本人出庭吗 劳动仲裁开庭需要本人到场吗
劳动仲裁不一定需要本人出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劳动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
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是: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四)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五)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