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一般经济仲裁有什么不同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1、仲裁的对象不同,劳动仲裁的对象是劳动关系纠纷,经济仲裁的对象是经济合同纠纷。2、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经济仲裁适用《仲裁法》。3、仲裁委员会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经济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
4、仲裁的效果不同,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5、申请程序不同。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申请书应载明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申请人应当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活动的,应当提交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
6、仲裁申请书中所载明的证据资料(书面材料提供复印件)。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等。
《经济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