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怎么办 劳动仲裁对方不承认微信记录
劳动仲裁时不承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申请人可以提供其他的证据,或者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鉴定,确认其证据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过需要注意,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