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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劳动仲裁不受理 劳动仲裁为什么不受理

时间: 2023-01-16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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