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1、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3、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的。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5、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6、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7、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9、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