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如何证明被迫离职 离职原因写被迫离职可以仲裁么
证明自己被迫辞职的最有利的证据就是个人的辞职信中事实与理由的阐述。被迫辞职一般是指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逼迫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辞职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超时加班、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可以在辞职信中说明或要求其他劳动者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