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2规定受案范围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规定是什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22规定受案范围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关组织跟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跟用人单位之间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
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
2、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承办。
三、人事争议的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专指对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机关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调解以及民间调解。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