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被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裁决被不予以执行的情形是:1、仲裁员在仲裁该案的时候,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