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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能作为劳动仲裁证据 劳动仲裁哪些可以做证据

时间: 2023-01-16

  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一般提交如下证据:1、书面劳动合同;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3、社保缴费证明;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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