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劳动仲裁不受理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1、其争议内容不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内。2、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3、仲裁申请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4、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6、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劳动仲裁受理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