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备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5、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