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资证明由谁举证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工资证明是由用人单位来举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数额、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和考勤记录都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