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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不同有哪些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 2023-01-16

  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不同:1、仲裁委员会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属于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而经济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第三方组织。2、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不同: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3、仲裁的对象不同:劳动仲裁的对象是劳动关系纠纷,经济仲裁的对象是经济合同纠纷。

  4、仲裁的申请方面不同: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经济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5、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经济仲裁适用《仲裁法》。.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第一、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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