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情形: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