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有:1、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由于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4、因变更、解除、订立、履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以下情形劳动仲裁不受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