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的情形分别是适用的法律依据有错误,劳动仲裁机构根本就无权仲裁的,或者有证据能证明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的这些行为,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诸如此类的情形,法院都会裁定,劳动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一般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