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例如;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