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的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
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连年战乱到社会稳定,人们的生育意愿较高。政府也采取了宽松的生育政策,甚至效法苏联鼓励和支持生育。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总数为6.02亿人。1955年3月,在中国人口增长过快这个判断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提出要适当地节制生育。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79年1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贯彻69号文件,在贯彻中把“最多两个”去掉,变成了“最好一个”,独生子女政策至此正式开始。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刊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下称《9·25公开信》),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生育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中国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国家生育政策的演变原因
1、老龄化人口,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进程中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几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演唱了许多但是老年人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这就对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结合相关数据可知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人口总生育率逐年下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老年人口基数的增加也影响了总人口的整体增长率。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了社会上人口老龄化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另外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都相对落后。因此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也导致老龄化问题更加困难养老的社会保障差距越来越大。
2、男女比例失调,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早期阶段决策者已经考虑了性别比例。因为在我国农业是第一生产力很多农业劳动力以男性为主受传统生育观念的驱使很多人选择生男孩。此外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宣传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所有传统的不良观念倡导男女平等。然而这些对策的制定和实施并没有有效地彻底解决问题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