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具体要求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一、平等原则具体要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包含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其使人格抽象化,所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实质上,其在平等之基础上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就其具体要求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之法律人格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无高低之别。2.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即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来设定、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即法律对于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之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即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刑法或行政法意义上的惩罚与制裁。
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
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平等原则固然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的必然反映,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等不仅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同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劳动者在自己劳动取得的报酬上同样实现了平等。社会主义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在这种新的基础上扩大和巩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