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资质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保密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办理保密资质认证的步骤:咨询备案、受理登记;根据具体情况,省科工办到申请保密资格单位了解;省市作具体指导;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定密小组,按规定划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办理条件需要根据每个资质类别和甲乙两个等级来确定。
保密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企业不能申报保密资质
以下企业不能申报保密
1、有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的公司不能申请保密资质;
2、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保密资质;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必须为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保密资质;
4、没有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及秘密的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的企业不能办理保密资质;
5、成立时间不到三年的企业,不能申请保密资质;
6、代理公司或经销商且不具备生产研发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保密资质。
3、申请保密的基本流程?
1、根据2017版《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在公司建立符合标准的保密体系,包括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培训、教育、归口管理,保密组织机构、保密要害设立、改造,监督与保障,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工作档案收集等等。
2、保密体系运作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标准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保送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其中一级单位直接向保密局进行申请,二、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州、直辖市进行申请。
3、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法律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三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二)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申请单位向有关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