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是什么 怎样才算成立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最重要的是存在人为因素,明知采取措施必然会导致货物或其他财产、标的的损失,但为了共同安全仍采取了这一措施而引起的损失。
怎样才算成立共同海损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种要求,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理算
共同海损的理算是指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的过程。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我国海商法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间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75年1月1日公布。共有8条,明确规定了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利益和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时限等问题。规则第8条还提出“为了减轻各有关方面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当尽量简化”,“理算书也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