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FIDIC FIDIC合同条件的沿革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FIDIC最初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
FIDIC合同条件的沿革
FIDIC合同条件,习惯上有时也称FIDIC条款。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iiditkms)的基础上编纂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于是FIDIC在调查了全球几百家业主单位、承包商、咨询公司的基础上,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编纂了1999年版新的合同条件范本。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FIDIC合同条件一般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其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IDIC合同条件是根据英美合同法自由约定原则,并依据实施阶段及实施过程约定的标准合同。合同项目是从招投标签约开始,直至工程项目建成、最终结算。FIDIC合同条件用以解决不同法律制度合同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高质量的工程合同范本上,它采用西方经济最发达国家所熟悉的英美法系的制度模式,并考虑了发达国家资本输出、技术输出、商品输出和服务输出(包括发达国家承包商)的竞争利益。尽管它不是国际法律规定,却是国际主要基金组织推荐的、并被接受该基金组织融资项目的政府、组织、企业、雇主及承包商所普遍接受,被世界各有关组织的广泛承认和实施的合同条件,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献。不仅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 A)等国际组织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
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
法律依据
“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和“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等.本文涉及的FIDIC条款特指“红皮书”.FIDIC条款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标准的合同条件,这种理解只是狭义上的解释.从广义上讲,FIDIC条款应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是按照一套标准的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独立监理进行控制,按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