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5种承担方式
区别如下: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的5种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承担形式。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四)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我国是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予以适当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哪些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