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生活常识

销售假冒产品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销售假冒产品的责任是怎样的

时间: 2023-01-15

  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权使用者可以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掺杂、掺假”

  掺杂、掺假的情况很好理解,就是在合格产品中掺入其他不合格或者有害物质,比如在牛奶中掺入水,在柴油中掺入煤油等情况,由于掺杂、掺假行为会影响到产品的原有产品属性,降低用户的体验,有的甚至发生危害或者危险。比如在食物中掺入有毒物质的,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尚未达到追究标准,可以此罪定罪处罚。一般情况下,掺杂掺假的行为,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二种情况是“以假充真”

  以假充真,主要是以假冒的商品冒充真品,生产并销售的行为,与诈骗罪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因这个罪名属于特殊法条规定,所以行为属于此类犯罪时,不宜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是“以次充好”

  这种情况主要是以品相较低的档次冒充品相档次较高的行为,比如利用其它低档白酒经过勾兑以后冒充五粮液或者茅台酒出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如果属于此种冒充驰名商标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两罪都符合的话,选择一个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第四种情况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种行为主要针对那些具有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鉴定哪些属于合格产品,哪些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后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就属于冒充行为,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3 餐饮美食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109582号

联系邮箱:18734883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