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赔偿损失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应该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若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哪些情况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赔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